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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重庆市医养结合专家委员会成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05-17  点击: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医养结合工作,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近期成立了重庆市医养结合专家委员会,对医养结合体制机制、政策措施、队伍建设等多方面进行系统研究,为推进全市医养结合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现代医药卫生》杂志祝贺重庆市医养结合专家委员会成立,并将继续开展医养结合相关学术活动。

    《重庆市医养结合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重庆市医养结合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如下。

 

重庆市医养结合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主任委员

蒋志强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

二、副主任委员

任国胜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院长

杨胜普  重庆第一社会福利院院长

宋彩萍  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

陈学军  重庆市老龄产业促进会副秘书长

潘孝富  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学院院长

三、委员

杨清武  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王延江  陆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肖明朝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

肖  谦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老年科主任

李兴升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老年科主任

张兴平  重庆市人民医院老年科主任

熊  炜  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老年科主任

顾小红  陆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老年科主任

余慧青  重庆大学肿瘤医院缓和医疗科、营养科主任

李延萍  重庆市中医院副院长

周新建  渝西医院院长

李  彤  重庆第二福利院院长

罗建敏  重庆宏善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家斌  重庆百龄帮康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  彬  重庆合展养老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蓝  华  重庆椿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邓  庆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副院长

喻秀丽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医护办主任

朱跃平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老年科护士长

谢莉玲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副院长

刘光维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内科护士长

付春梅  重庆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副主任护师

赵庆华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理部主任

周昌祥  重庆市民悦社工服务中心主任

吴宗辉  西南大学医院院长

杨  强  沙坪坝区井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陈庆伟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宽仁康复医院心肺康复科主任

张  俊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健康管理分院院长

贾云竹北京协力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

周学馨  重庆市委党校教授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处长吴长文担任办公室主任,副处长孟庆芳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重庆市医养结合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养结合研究,积极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准确把握医养结合功能定位,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工作配套服务标准措施,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全市医养结合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立重庆市医养结合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研究、咨询、参谋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对医养结合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医养结合工作者所组成的临时机构。专家委员会在市卫生健康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受市卫生健康委的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医养结合发展规划、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等的咨询论证。

(二)为医养结合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等工作提供咨询、指导、评估服务。

(三)跟踪国内外医养结合发展趋势,对医养结合长远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建议。

(四)对失能老年人评估等级和照护服务标准、医养结合工作配套服务标准和措施开展研究,并根据委托制定和完善相应标准。

(五)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若干名。主任会议负责确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主任由老龄健康处负责人兼任,承担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遴选和任期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遴选,由相关单位、涉老组织等推荐,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合格,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在学术或管理上有一定的造诣,在社会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每3年补充调整一次,委员可续任。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中止、解除、增加、减少专家委员。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了解与研究与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

(三)在参与决策研究、咨询评估等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研究、咨询等课题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

(五)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的医养结合信息,在研究、咨询等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提出医养结合工作建议。

(四)对承担的研究、咨询等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五)对研究、咨询等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未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否则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该委员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可申请取消委员资格。

第六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委托事项的内容、特点及要求,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在专家委员会中选择成立临时专家工作小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委书面报告医养结合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委员全体会议,对国内外医养结合开展情况进行学习研讨。必要时,可以就研究、咨询、评议等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向专家委员会委员提供医养结合相关的政策文件、国内外先进经验、信息资料等,为专家委员会委员开展研究提供参考。并承担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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