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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关于科研诚信、学术不端,您知多少?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11-15  点击:

       早在1993年,国家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并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十条提到了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18年12月29日经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提及由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学术纠纷,以及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2017年轰动学术界的107篇论文被撤稿事件引起了国内对学术不端问题的新一轮重视,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9年9月科技部等20部委联合发布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国家对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一直都有法律法规层面的约束,但科研人员们却对其知晓甚微。

       其实,科研诚信一直存在于学术界,只是每一位科研人员将其当作了类似于课本中学到的基础知识一样,未能将其运用于实际的科研工作中,更未将其当作约束条款来重视,但也不排除有些科研人员并不了解什么是科研诚信、学术不端。随着国家及学术界对科研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视,期刊行业也对此展开了行动,即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19年5月发布了行业内标准——《CY/T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以下简称《规范》。下面小编就结合《规则》及《规范》为科研人员或作者们总结、归纳一下科研诚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科研诚信行为的界定

     《规则》的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规范》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如下:

       (一)剽窃: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

       (二)伪造:编造或虚构数据、事实的行为;

       (三)篡改:故意修改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的行为;

       (四)不当署名:与对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

       (五)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的行为;

       (六)重复发表: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文献中内容的行为。

       (七)《规范》中还提及了其他7种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以及违背研究伦理的表现形式等,小编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如果有需要了解的,可以在下方留言,并注明邮箱,我们会以最快的速度发给您。

       学术界的专家们纷纷表示要从源头上抓学术不端问题,国家对此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期刊界的编辑们也加入到了维护学术市场秩序的行列中,期望从规范学术论文的角度出发,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投稿作者:无论您选择哪本期刊,首先还是要保证自己的科研诚信、杜绝一切学术不端行为,方可使文章顺利发表哦!

       最后,向大家推荐一本比较有使用价值的书籍——《科研诚信》,原著作者是美国的FrancisL.Macrina,被何鸣鸿、陈越等翻译成中文,并于2011年出版发行。




《现代医药卫生》编辑部

撰稿:孙廷

审核:谭涛

2019年11月15日